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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华南版权贸易股份有限公司
进入展位版权即作品著作权,版权登记即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二条规定“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,不论是否发表,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对版权如何产生有了进一步的说明,该条例第六条规定:“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”。
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》规定:“作品实行自愿登记。作品不论是否登记,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。”
为什么我们鼓励和提倡版权所有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呢?
因为版权登记是版权保护、转让、交易、融资的基础和保障,其作用包括:
(1)证明。作为权利的证明文件,在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和追究侵权责任时发挥证明和证据作用。
(2)保护。为了维护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,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。
(3)资产。在申请科技、文化成果,转让和拍卖,申请****等方面发挥“无形资产”的作用。
(4)增值。通过管理和许可著作权实现财产权利的价值,同时确保著作权(版权)在许可使用或转让后,被许可方或受让方的有效使用,促进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。
(5)查询。有利于传递版权资讯,避免重复创作尤其是软件的重复开发。
(6)管理。有利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和调控,促进文化和软件产业的发展。